Monday, 4 July 2011

讀齊邦媛《巨流河》後有感系列--淺談Bersih2.0大馬民主之行

        
(此書由天下文化出版,封面由張治倫工作室設計)
    
    我凝視著齊邦媛的時代紀實著作「巨流河」的書腰上大大的印著兩行字,「讀了這本書,你終於明白我們爲什麽需要知識份子」,這兩個星期以來心裡的鬱悶終於獲得解放。那種感覺大概跟我念法律時突然慧至心靈,瞬間明白了該法律所規範的意義當下的欣喜若狂是一樣的。
        
    生在政局相對穩定的馬來西亞,原本是一件幸福的事----至少,直至我高中畢業前,我都是這麼認為的。如今反復推敲我這種對自己的「幸福」毫無質疑的態度,驚覺全是國民教育灌輸某種特定思想的成果。思之不免心裡一陣驚悚。教育,對人民造成的影響竟如此的深遠。第一次這麼強烈感受到,教育是一把雙面刃,善用之則福留社會,濫用則遺禍後代。
        
    與我相熟的朋友都愛調侃我說我感性重於理性,但這並不代表我失去了理性思考的能力。更甚者,我在台大法律系受眾多優秀法學教授教導已三年有餘,教授授業認真而我亦有下一番苦功認真學法,雖不精,但邏輯思考能力應比往昔有過而無不及。對於近日來大馬中央執政政府國陣多次發表的言論與文告,強硬手段對付訴求公正清潔的選舉制度的和平集會Bersih2.0,驚見執政者為鞏固政權不惜付出一切暴力而露出的猙獰面目。
       
    有論者可能認為我從一開始就是反對黨的擁護者,對國陣政府的批評自是合乎情理,毫無客觀立場可言,執反對黨的信念而抨擊現任中央政府(暫且不理Bersih2.0與反對黨有無關係)。若真有如此論者,那未免也把人看扁了吧?當初Bersih2.0大力宣傳之時,我也是持相對不支持的態度。那時候,我可是站在客觀第三者立場去檢視這件事的啊!我明白我國是一個多元種族的社會,爲了各族和諧,有些政策是必要之惡;但必要之惡不是絕對的,至少它不可以逾越比例原則。例如,發表種族歧視的言論自必須受到法律制裁;但全體人民不分種族的公正選舉制度訴求,與種族主義何干?
        
    畢竟這篇文章並不是要評論Bersih2.0這件事政府與凈選會到底孰對孰錯,僅以我學識能力之內扼要說明一下我的看法,重點在於我讀完「巨流河」之後對國內知識份子的期待與對自己未來可以如何貢獻國家人民的自我期許。
        
    凈選會所訴求的公正清潔的選舉制度,其實是為矯正長年以來不公平的選舉制度而發聲,正當性應無疑慮。法律上公正程序是普世價值,用於民主社會的選舉制度,亦應如是解釋。雖然政府直言Bersih2.0背後有陰謀,這陰謀論究竟是否存在,真假莫測,又豈是我們局外人所知?抑或者,賊喊捉賊,天曉得?我又不是沒見識過國陣的骯髒伎倆。如果已知現行選舉制度充滿了弊端,有識之士竟而坐視不理,這才是國家該擔心的事吧?怎麼反倒懼怕人民的糾正?難道政府沒有勇氣面對?因為公正程序的選舉制度對執政政府不利嗎?我想;是的。
        
    再者,集會遊行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10條定有明文。見如下: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Freedom of speech, assembly and association

10. (1) Subject to Clauses (2), (3) and (4)—

(a) every citizen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

(b) all citizens have the right to assemble peaceably and
without arms;

(c) all citizens have the right to form associations.

       從憲法第10條可知,人民有和平集會的自由。那麼,憲法既然賦予人民這個權利,請問政府憑什麽阻止人民集會的自由?憲法是一國根本大法,政府一切行為必須合於憲法精神 ,這是顛撲不破的道理不是嗎?別瞎扯什麽內安法令了(Internal Security Act,1960),憲法高於法律,違反憲法的法律都是違憲的,應於合理的時間內廢除或作合宜的修正。ISA之違憲在於其以模糊籠統的標準規定執法人員可以在無拘捕令下扣留人民不超過60天!!

1)以莫須有的罪名拘捕人民,顯然非法(此指憲法)。有無拘捕令而逮捕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合理的嫌疑。Bersih2.0事件中,僅僅宣傳Bersih2.0集會何以見得會危害社會秩序?更何況Bersih2.0合於憲法所明文規定的和平集會。

一言以蔽之,無明確的合理嫌疑標準而賦予執法人員(警察)於無法院拘捕令的情形下,得以扣留長達60天的時間,與判刑坐牢有何分別?如此法律,是否有概括授權行政機關拘束人民自由之虞?立法本已侵害人權,復又概括授權執法人員拘捕人民,錯上加錯。

2)最長不超過60天的扣留時間,簡直荒唐!一切拘束人民自由的拘捕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庭的監督。警察扣留人民後聲情法官發扣押令,才是正確的,但是期間也不能那麼久啊!不然就變成了實質的判刑坐牢了。
雖然法官也很可能基於ISA而批准警察的扣押。由此可見,立法不當,司法不彰,實是禍國殃民之最。

我不熟ISA,所以所評論者可能有誤,但我已盡我所能收集資料加以分析。礙於沒有充足的馬來西亞法律知識,也沒有那麼多時間去看,總是遺憾,希望來日可以抽空細讀;但相信所言者與法治現況相差無幾。
         
    執政政府身為一個龐然的社會機器,妳/你是無法想像它能給社會帶來多大的傷害。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古人智慧,於今觀之,深覺其萬古真理,與日月齊光也!不幸的,國陣政府選擇了做一個壞榜樣。歷史自會為今日之事賦其公平的評價。
        
    政府不應不負責任的說凈選會應選擇協商而非貿然走上街頭。如果真能平等地與政府對話協商,沒有人想要付出那麼大的社會成本,好嗎?當政者為何不打開自己的正義之心,看看到底在他們的淫威之下所有的行政機關所表現出來的態度,真的有誠意要和凈選會協商嗎?其身不正,何以評他人之過?也許,自從霹靂州國陣骯髒的奪權之後,良心與正義早已離國陣而去吧!
        
    最重要的是,不論初始凈選會的集會到底應不應該,正不正當;到了現在這個階段政府爲了阻止人民上街遊行,恐嚇非馬來族群,發表這些言論的人才是應該以ISA之名被抓的啊!一個制度,兩種標準,已是馬來西亞的常態了,不是嗎?偉哉國陣,半世紀之屹立不倒,是不是換你退場的時候了呢?
       
         Bersih2.0大遊行,我願與你同行。箭在弦上,此時不發,更待何時?

後注:原本欲一談知識份子在國家危難之際該如何自處與付出,豈知此篇一開竟有一肚子的不滿,如颱風後決堤的洪水,氾濫了整個美麗的城市,也氾濫了我原本愉悅的心情。自當擇日另開新文,以示讀「巨流河」後的一番共鳴與感謝齊邦媛教授以文學教會了我好多不曾想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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